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被告王某驾车与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被告一直未对原告垫付、赔付费用。原告所受之伤经鉴定:原告所受之伤为10级伤残,误工日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鉴于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委托闫律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现已收到赔偿款。
律师点评及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有全险的车主一般不愿意垫付费用,这便增加了伤者的经济压力。闫律师建议:1、若花费的医疗费用不多,伤者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话,待伤情恢复差不多后,就所有损失一起向对方及保险公司主张;2、若花费医疗费较多,经济能力承受不了的情况下,可先就医疗费向对方及保险公司主张,其它损失待确定后,再另行主张。
闫娟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