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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所因地面湿滑等原因摔倒受伤是否就一定自己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1677人看过


公众场所因地面湿滑等原因摔倒受伤是否就一定自己承担责任

日常的生活当中,人们经常性的出入到各种公众场所,比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在这其中难免会因为天气的原因导致路面湿滑,或者场所管理不当造成人员的伤亡,在这种情况下伤者是否就自认倒霉活该呢?答案显然是不应当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近期本人办理的一个身份权、健康权纠纷中,就遇到了该真实案例。单位组织的一场业务培训在某酒店中,当日天气不好一直在下雨,受害人在进入酒店的大堂往业务培训大厅时,因酒店的保洁阿姨不久前才拖过地,路面比较湿滑,导致了自己滑到摔伤。事发后,受害人并没有进行报警而是第一时间与酒店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带其去看病,经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酒店方也垫付了相应的医药费及交通费用,但是当我方受害人去酒店方进行索赔要求误工损失时,酒店方却不予赔偿。为此双方陷入了僵持,受害人找到了本律师。

在本律师的分析下,第一时间要求其到酒店处进行当时视频录像的调取,并且要求其报警,因为事发时与找律师时已经过了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所以调查取证存在异常的艰辛。在此本律师也提醒各位,在公众场所受到伤害,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并且拨打110报警,以防后续协商不成赔偿后可方便自身的诉讼。

在本律师的介入下,我方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酒店管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方挽回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也对律师的处理很满意。既达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也给酒店公众场所的服务者的安全注视义务重新做到了警示。

律师在此进行提示,在人身损害发生时在公众场所,一定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不能因为发生了人身损害就不注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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