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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伤残等级确定

发布者:张镒铭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757人看过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按100%计算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按100%计算;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90%计算;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标准*20*伤残等级*因果关系次数。

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 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 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 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其中护理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018年度上海的同行业的护理人员根据上海统计局的标准为:第三产业服务业的2017年平均标准为97044元

休息期即是所谓的误工期

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营养期按照上海的标准为每天4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

医疗损害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按照伤残等级来予以确认,不应当计算相应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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