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