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杰律师
王明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临沂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肖XX、梅XX等与陈XX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明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XX、梅XX、肖X1、肖X2与被告陈XX、李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XX及与其他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王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XX、梅XX、肖X1、肖X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XX、李XX返还车辆变卖款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陈XX、李X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07月15日,肖XX、梅XX、肖X1、肖X2亲属肖XX以陈XX的名义购买车牌号为鲁Q×××××本田思威牌小型轿车,所有费用皆由肖XX支付,车辆由肖XX占有使用。2017年10月10日,陈XX、李XX趁肖XX病危住院期间,私自开走上述车辆变卖。肖XX于2017年10月9日病亡后,多次向陈XX、李XX索要车辆及价款,均以各种借口拒绝,为此诉至法院。
陈X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车辆对外名义车主是陈XX,肖XX出了首付,剩余贷款为陈XX名义办理,由肖XX使用。后未经陈XX许可被肖XX抵押给李XX,后被李XX及外甥房XX出卖用以抵偿他们的债务,陈XX从未占有、使用及接触过车辆,没有参与李XX、房XX开车、出卖,故陈XX不应负返还责任。
李XX辩称,肖XX通过我向其他人借款14万元,肖XX将涉案车辆抵押给我,抵押车辆分期贷款3万元多元是我朋友张XX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还款的,我与肖XX之间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肖XX将车卖给我了,车继续由肖XX使用。××,我将车开来转卖给二手车市场,卖车款15万元用于还账,用陈XX身份证复印件过户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17日,肖XX购买“本田思威”牌CRV黑色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车价款19万元,首付款9万元,余款10万元以陈XX名义在平安XX分36期办理按揭贷款,车辆登记在陈XX名下,由肖XX占有使用并按月偿还车贷。2017年10月9日,肖XX因脑出血住院抢救,李XX指示房XX将涉案车辆开走,2017年10月11日李XX通过远通二手车市场将车辆以15万元价格转卖,同时找陈XX办理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过户时李XX通过张XX账户向陈XX车贷账户转账30554元用于清偿车辆贷款30553.16元。肖XX近亲属得知涉案车辆被开走变卖后,多次与陈XX等协商退赔事宜,并经报警调处未果,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肖XX系肖XX、梅XX之子,肖X1、肖X2之父,肖XX离婚后,肖X1、肖X2随肖XX、梅XX生活,2019年10月9日肖XX因病死亡,临沂市高都街道东高都村村民委员会指定肖XX、梅XX担任监护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当事人确认涉案车辆系肖XX出资购买,登记在陈XX名下,由肖XX占有使用,本院确认肖XX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对涉案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肖XX死亡后,涉案车辆的财产权益应由肖XX、梅XX、肖X2、肖X1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享有。李XX在肖XX住院期间或死亡后未经得肖XX或其合法继承人的许可,私自开走涉案车辆并转卖他人,侵犯了肖XX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和合法财产权,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XX辩称肖XX借款时将车抵押并与其签订了卖车协议,诉讼期间均没有提供合法的抵押或买卖车协议,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且从李XX提供的涉及案外人14万元借款借据来看,李XX亦不是借据载明的债权人,其实施自行救济行为没有正当性。现肖XX、梅XX、肖X1、肖X2要求李XX承担返还卖车款责任,李XX虽系无权处分,但代为清偿车辆按揭贷款30553.16元涤除了涉案车辆所有权限制致使被继承财产增殖,故李XX所承担的返还责任应予扣除代偿金额,对此本院支持119446.84元。陈XX作为涉案车辆登记的名义车主,明知车辆所有权人为肖XX,在李XX对涉案车辆进行转卖时,没有对李XX提供的“授权手续”尽到审查义务而认为李XX享有处分权,客观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帮助李XX完成了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判断其对于损害事实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本院酌定陈XX在李XX承担返还责任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陈XX提供平安XX客户通知书三份,主张代肖XX偿还车贷6200元,经质证,肖XX等对还款凭证的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不排除上述证据系从涉案车辆中盗取。本院认为肖XX等与陈XX在本案之前的诉讼中陈XX均未提供上述证据,且涉案车贷系以陈XX名义办理,肖XX均需通过陈XX账户还款,无法区分是否由陈XX代为还款,对此不予认定。关于李XX、陈XX提供与肖XX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凭证,与本案侵权法律关系不同,相关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肖XX、梅XX、肖X1、肖X2车款119446.84元;
二、被告陈XX对被告李XX返还车款35834.05元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肖XX、梅XX、肖X1、肖X2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肖XX、梅XX、肖X1、肖X2负担672元,由被告李XX、陈XX负担2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明杰律师,现任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业务领域包括工伤、医疗、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