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思军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1日 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初接手承办的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辩护,经过两次庭审后终于结案,经过努力,当事人最终获得轻判。
案情:
徐某长期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员。2021年至2022年初,徐某利用公司发货和收款中的管理漏洞,要求客户将应支付给公司的货款转入自己及指定的他人账户,累计900多万元。徐某将上述货款全部用于赌博,致该款全部输掉且无力偿还。
办理:
徐某在案发前找到我们,在我们的建议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我们多次会见徐某,也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案件情况。
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详细阅卷后及时与检察院承办人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首先是案件定性,我们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其次是涉案数额,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统计,涉案数额应为800多万;再者就是量刑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应认定为达到刑法“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最后就是徐某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经过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沟通、争取,最终检察院虽然坚持认为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采纳了我们的量刑辩护意见,认为涉案数额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认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应在“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内量刑。经征询徐某及其家属意见,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认罪认罚,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为七年半。
案件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后,虽然徐某做了认罪认罚,但我们律师仍发表了独立辩护意见,坚持认为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因为徐某挪用公司款项用于赌博是想通过此种方式赢钱,之后再归还挪用的资金,款项输光完全是在意料之外。我们同时还检索了其他法院的类似案例提交给法院,以佐证我们的辩护意见。
总结:
经过两次庭审,虽然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对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刑期也是按照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刑期进行的判决。实际上徐某及家属对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已比较满意,他们原先预想刑期肯定会十年以上,毕竟涉案数额太大,且无力退赔。但是作为辩护人,我们的职责就是利用一切机会和程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本案最终的量刑,无论是对我们辩护人还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完全接受的,结果远好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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