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玲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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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父母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

作者:吴玲芳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2次举报
2017-10-17

  

  案例

  张无忌和周芷若相识于大学校园,当时张无忌17岁,周芷若16岁。相识不到一年两人遂开始了同居生活,1年后,两人的孩子出生,当时张无忌刚刚成年,周芷若还未满18岁,两个本来还是孩子的人瞬间为人父母,随之的问题纷沓而来,还未到法定婚龄的双方无法结婚,同时面临两人的学业问题,孩子暂时交由男方的父母照看。不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这段年轻的恋情以分手收尾。孩子的抚养问题摆在两人的面前,因女方未给付孩子抚养费,张无忌将周芷若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而周芷若辩称自己现在刚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无法支付该笔费用。

  解析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张无忌与周芷若均确认孩子系二人的非婚生子,作为孩子的生母,周芷若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最后,法院也是介么判的,依照周芷若现在的收入情况酌情判定了抚养费的数额。

 

律师个人简介: 吴玲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5年,从事专职律师15年,现为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耕婚姻家事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
1450120********76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