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年06月26日 | 发布者:张燕 | 点击: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张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刘某甲,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刘某甲,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6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77月,原告给被告拉石头用于修建被告家承包经营的鱼塘,石头款共计2.1万元,原告把石头送到鱼塘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在欠据中载明:“今欠张某20177月份拉石头款贰拾壹车(21)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被告承诺过几天给付但催要至今未果,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石头款2.1万元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刘某甲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7月,原告给被告刘某拉石头用于修建被告家承包经营的鱼塘,石头款共计2.1万元,原告把石头送到鱼塘后,被告刘某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在欠据中载明:“今欠张某20177份拉石料贰拾壹车(21)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元欠款单位:辽宁某实业集团刘某2017.11.27”。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石料款2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立案之日起到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另查明,被告刘某甲庭审后到庭,阅读笔录并签字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通话录音等证据载卷,经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刘某从原告处购买石料,应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刘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据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依据欠据要求被告刘某给付石料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问题,双方在欠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给付时止,以未归还石料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第三,关于被告刘某甲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刘某所购买石料用于家庭承包鱼塘,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刘某甲对此亦予以认可,该笔石料款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欠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石料款2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64日至石料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以未给付石料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燕律师 入驻7 近期帮助过:1738 积分:587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燕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燕律师电话(1301999416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1999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