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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陈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张燕 | 点击: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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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执行人陈XX,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理人康X(系原告陈XX母亲),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陈X,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X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4...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XX,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理人康X(系原告陈XX母亲),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陈X,住葫芦岛市。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X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4200.00元,执行费265.00元被执行人陈X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15)龙北民初字第00193号
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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