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陈XX与陈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张燕 | 点击:31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请执行人陈XX,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理人康X(系原告陈XX母亲),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陈X,住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X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4...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XX,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理人康X(系原告陈XX母亲),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陈X,住葫芦岛市。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X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4200.00元,执行费265.00元被执行人陈X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龙北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燕律师 入驻7 近期帮助过:1738 积分:587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燕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燕律师电话(1301999416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1999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