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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1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张燕 | 点击:38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葫龙检公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

律师观点分析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葫龙检公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1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4日23时许,望海寺边防派出所民警曹XX、郑XX接110指令到葫芦岛市龙港区XX某号楼前出警,民警曹XX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马X1与其父亲马X2在互相撕扯,其父亲马X2将被告人马X1推倒在地,民警曹XX进行劝阻并试图将马X1扶起,此时被告人马X1先将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后无故对出警民警曹XX破口大骂,突然从地上窜起用拳头殴打民警曹XX左脸,后将曹XX推倒在地,并用脚踹民警曹XX右侧小腿一脚。经鉴定,曹XX左面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马X1在庭审中对以上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X1一时糊涂,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伤民警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念在被告人马X1系初犯,上有七十多岁的老父亲还有一个女儿需要照顾,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23时许,望海寺边防派出所民警曹XX、郑XX接110指令到葫芦岛市龙港区XX某号楼前出警,民警曹XX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马X1与其父亲马X2在互相撕扯,其父亲马X2将被告人马X1推倒在地,民警曹XX进行劝阻并试图将马X1扶起,此时被告人马X1先将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后无故对出警民警曹XX破口大骂,突然从地上窜起用拳头殴打民警曹XX左脸,后将曹XX推倒在地,并用脚踹民警曹XX右侧小腿一脚。经鉴定,曹XX左面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证人郑XX、马X2的证言,被害人曹XX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1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马X1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伤民警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参考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可以考虑对被告人马X1适用非监禁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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