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学芹|时间:2020年06月22日|9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杨诉被告杨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9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9月3日为3518.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0日,被告经营的洛阳市XX公司因缺少流动资金,向朱XX借款8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后,朱XX将8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一直说还钱,但一直没有还款。2017年9月4日,朱XX再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拖延。2018年5月16日,朱XX因病死亡,朱XX已经离婚,朱X杨是朱XX的唯一女儿,朱XX父母朱XX、陆XX健在,但因年事已高,声明放弃朱XX对杨XX借款债权的继承权。原告作为朱XX的唯一债权继承人,特向贵院起诉。
被告杨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6月30日,被告杨XX向被继承人朱XX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朱XX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2018年5月16日,被继承人朱XX死亡,原告系被继承人朱XX婚生女。案外人朱XX、陆XX系朱XX的父母,向原告出具放弃继承承诺书,声明放弃对杨XX借款债权的继承。朱XX、陆XX在承诺人处签字、捺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涉案债权系被继承人朱XX依法享有,因被继承人朱XX于2018年5月16日死亡,且案外人朱XX、陆XX(系朱XX的父母)自愿放弃继承该债权,故本案原告朱X杨作为被继承人朱XX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该涉案债权。原告朱X杨主张被告杨XX偿还借款80000元,并提交了被告杨XX向被继承人朱XX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按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作为逾期利息的起息日,该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相应免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X杨偿还借款80000元;
二、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X杨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朱X杨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