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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应该支付

发布者:胡学芹|时间:2020年06月22日|3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洛阳XX公司(简称XXX)诉被告康X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委托代理人胡XX、孔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X途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康X途购买了位于泉舜财富中心沁泉苑2号楼1单XX(160.27㎡)的房屋,并于2010年11月13日与原告签订了《泉舜财富中心沁泉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缴费周期为6个月,每年的1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分别缴纳上、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为每月1.35元/㎡;如有违约,自逾期之日按日5‰收取滞纳金。原告自合同签订以来,尽职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但是被告仅支付了至201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之后不再支付。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欠缴原告54个月(自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1683.7元、垃圾处理费108元、暖气基础使用费1351.7元以及滞纳金2804.1元。原告经多次催缴,被告仍不予缴纳,无奈诉至贵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11683.7元、垃圾处理费108元、暖气基础使用费1351.7元以及滞纳金2804.1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康X途系泉舜财富中心沁泉苑2号楼1单XX业主。2010年11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泉舜财富中心沁泉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合同第四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以6个月为缴费周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的1月1日-10日和7月1日-10日交纳上、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高层住宅为每月1.35元/㎡。第九条约定,业主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纳有关费用或拒绝交费的,物业公司可采取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名单和欠费情况,并有权要求业主补交所欠费用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交纳违约金。另查明,被告物业费交纳至2011年6月30日,之后物业费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泉舜财富中心沁泉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应按合同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1683.7元(1.35元/㎡×160.27㎡×54个月)、垃圾处理费108元(2元×54个月)、暖气基础使用费1351.7元(2012年-2013年:0.16元×160.27㎡×121天×82%×25%=636.08元,2013年-2014年:0.18元×160.27㎡×121天×82%×25%=715.5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交纳相关费用造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之日起的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交纳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2804.1元(11683.7元×24%),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X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XX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11683.7元、垃圾处理费108元、暖气基础使用费1351.7元、滞纳金28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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