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任某于2019年1月中旬入职某建筑公司在长沙的项目工地的木工,2019年3月9日,任某在该工地一栋楼房的8层进行装模作业时,不慎被从9层烟窗掉下的砖块砸伤右手,随后被送某医院,任某累计住院31天,住院费用全部由公司支付,但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安排护理人员,未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该伤情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双方在协商赔偿款时因对月工资标准发生存在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
办理过程:
本案的关键是月工资标准是多少,申请人主张300元一天,月工资平均为7000元一个月,受伤前被申请人共支付申请人9534.28元工资。被申请人主张按照建筑行业平均工资4490元标准计算。因双方都未提交证据,申请人主张按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被申请人工资标准参照申请人受伤前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108元确定工资标准。本案经仲裁员的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2864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