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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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者:吴艳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508人看过


基本案情

刘某与其妻子任某于2019年2月应聘到某公司,刘某做夜班保安任某做服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月工资为2800元每月,每月休四天,未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1月24日开始放假、1月27日全国进入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酒店停止营业,至2021年3月底,公司陆续开始恢复经营,并陆续通知员工返岗,至4月底公司所有员工除了刘某外均到岗。而后刘某多次以微信、电话和到访的方式咨询公司人事经理、店长、前台经理何时返岗,均告知其耐心等待通知。6月份,人事经理无故将刘某移出工作群,7月份刘某通过其妻子了解酒店新招聘一名保安,刘某又去公司询问何时返岗,仍未做明确答复,8月再去询问,人事经理告知与其5月份就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对公司的做法非常愤怒,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仲裁委。

 

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侵权具有连续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的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期应确定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

 

承办过程:

     仲裁时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2月至8月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案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手机上截的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招聘信息,整理了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仲裁时,公司未出庭,但在开庭前提交了一份答辩状,缺席审理,仲裁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系5月底,支持了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部分工资共计4万元,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就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以及疫情期间已支付最低生活等理由提起诉讼,刘某也不服仲裁裁决,但考虑到其妻子仍在公司上班,疫情期间不好找工作,故未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长沙中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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