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购买了沈阳某园地产公司的别墅,装修期间才发现房屋承重梁、承重柱斜,室内不归方等问题,经过多次与地产公司交涉,地产公司同意赔偿100000元,后双方达成协议,赔偿作价10万元,用物业费抵偿。2016年,原告找到本人,请本人对地产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进行法律判断,本律师认为,该协议只是对房屋质量问题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未涉及被告存在的逾期交房问题,在办理委托后续后,本人代理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6085元及利息损失,2016年,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支付76085元及利息损失,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17年判决钱款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