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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调解结案后,法院该不该收走借条?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637人看过

作者:黄卫阳

最近,我做为原告债权人代理人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子调解结案了。事后法官打电话给我,说光顾着写笔录把一件事忘了:原告手里的借条原件得交回法院,入卷。由于之前没有类似的经历,便追问缘由和依据。法官说总之是他们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以后原告拿着借条二次起诉。随后,我查了下相关资料,确实找不到有关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但很多法院确实是这么操做的。

乍一听,这种做法确实有些道理,既然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当事人已经通过双方调解对自己权利义务做了处分,原告也就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继续保留已失效的借条。否则,可能确有部分当事人继续将借条做为其它有关诉讼的筹码,即使不能胜诉,也难免对法官判案的形成干扰,徒增讼累。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借条是当事人所有的物品,法院并没有权利直接收走,他只应该提供一个纠纷解决的平台。对此我认为,类似问题法院完全可以将其归结为胜诉方的附随义务;即使被告没有提出反诉,法院可以从减少讼累的角度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不告不理”原则,在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载明原告应当履行的与诉讼请求相关联的附随义务。我曾代理一起二手工程车买卖纠纷,法院在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车款的同时,写明原告应当同时退返工程车。所以,类似本文的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完全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原告须将欠条退还或销毁或交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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