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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子女签署房屋认购协议又反悔,定金可退吗?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901人看过

老徐看中了一套房子,在未与儿子小徐商量的情况下,代其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5万元。小徐得知情况后,却不同意父亲代其购房的行为。于是老徐来到房产公司,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但房产公司拒绝了这一要求,认为老徐在约定期间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房款,已经构成违约,故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协商不成,老徐将房产公司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判令撤销房屋认购协议,退还所交定金。

老徐在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之后,在法庭上,他提出:房产公司的做法不合情理,因小徐已满18周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自己在没有经过小徐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属无权代理,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可撤销的。但房产公司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老徐在签署房屋认购协议时,明确自己是代儿子购房,在我们国家,父母代为子女购房是一项比较普遍的现象和习惯,这种现象习惯也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老徐所签是小徐的名字,但其签字行为即表示愿意受房屋认购协议条款的约束。双方所签房屋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认购的最后日期,而在截止日期之前老徐并没有认购房屋,按照约定不予退还定金是正当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老徐代儿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但无证据证明这一代理行为曾获得小徐的授权,事后也未获追认,故认购协议对小徐不发生效力,相关责任由行为人老徐承担。房产公司不予退还定金的行为,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故对老徐退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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