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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来了,律师不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吗?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570人看过

作者:黄卫阳

今年一月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议通过了《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推广规则》),其中的第十条的表述是这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一时间,各类不少自媒体纷纷发布、转发“律师不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营销软文;也有律师同行说:律师自主选择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都被剥夺了,简直不可理喻!

但我们从《推广规则》名称和规定原文来看,很明显,要求律师“不得不收费或减低收费”规制的是律师的业务推广行为;“业务推广” 即《推广规则》第二条所述: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也就是说,《推广规则》禁止律师在宣传推广中承诺不收费或降低收费,非业务推广行为即具体谈案、办案中的免费或优惠当然不应受限。

那么,在律师业务推广行为中“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情形有哪些呢?我认为,常见的情况如有些律所、律师的广告宣传语“办事快、收费低”、“不胜诉不收费”等等,正是应当被禁止的对象。和产品倾销一样,这些行为属于恶意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的,理应被禁止。再比如说,一些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重大热点案件,往往是律师借以成名的良机,有些律师对此公开宣称愿意收费免费代理/辩护。同前述情况一样,也应当被禁止。

不过,《推广规则》第十条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现实中普遍存在“风险代理”即前期不收费后期按回款比例提取律师费的收费方式,若律所公开宣称对某类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是否有违《推广规则》?二是既然如此大面积被认为“律师不得降低收费或不收费”,会不会造成对律师正常执业行为的误伤,怎么防止误伤?对此,只有期待全国律协在日后能作出进一步的规则指引。

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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