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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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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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劳动合同》不实记载,劳动者工资诉请终获支持——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502人看过

案情介绍:

杨某,男,50岁,长期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20156月某日,经朋友介绍,他新入职一家环境保护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当天的饭桌上,气氛十分愉悦。老板马某人也看着可亲,讲话客气,他当即承诺每年给杨某工资18万。杨某很是高兴,以为自己自此可以摆脱经济窘况,为家人,为上学的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了。然而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仅仅四个月不到,他就被迫离开了这家公司。又一次失业了!这倒是其次,毕竟工作可以慢慢再找,可是有一部分未结工资,环保公司和马某却说什么也不肯给了。杨某哪肯吃这个干亏,便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自此与这家公司开始了一场难见休止的诉讼争斗。

这起案子摆到法律援助律师面前的时候,杨某已分别在长安区劳动仲裁委、长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劳动仲裁和一审阶段。劳动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均未支持杨某的工资诉请,仅判(裁)决某环保公司支付杨某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杨某于是申请了法律援助,经陕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工作处指派,该案由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卫阳、实习律师郭炎斌承办。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到法院调阅了卷宗,进行了深入的案情了解和证据分析。

一、《劳动合同》被认可,工资诉请无奈遭驳

杨某的诉请主要包含两个:一是要求支付未结工资7500元。理由是其月薪15000元,但环保公司每月发放的时候要 “挂账扣款”20%,规定每半年结一次。至杨某离职之日,共有2个半月的合计7500元的“挂账扣款”工资,因离职且距入职时间早已超过半年,该笔未结工资应当一次性结清。二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6025元。理由是其在职期间,环保公司没有为他办理、缴纳社保,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在被迫离职的情况下,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环保公司有义务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半年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6025元。对于前述诉请,杨某提交了三项关键证据:一是从环保公司复印的四份《工资表》,表格中有一栏明确载明每月“挂账扣款”20%,且下方注明“每半年结清一次”;二是离职当天杨某交给环保公司办公室的一份书面“通知”,内容为由于环保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保,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因此他被迫离职。

然而在劳动仲裁过程当中,环保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一下子改变了案子的走向。这份《劳动合同》共有五页,最后一页确有杨某的签字和环保公司的印章;前四页关于工作内容、薪资标准和社保缴纳的约定均为在横杠上手写,其中薪资标准部分写的是“年薪12万”、“年薪平时可预支一部分”,社保缴纳部分写的则是“年薪中包含所有的福利待遇金额社会保险”。环保公司一方称:双方约定的薪资待遇并不是杨某所称的月薪15000元,而是年薪制,即每年计薪12万;平均每月1万元,环保公司已足额发放,因此不存在拖欠杨某工资的情况。对于工资表上的记载,环保公司称:年薪制情况下工资应于年底统一发放,但应杨某要求,公司每月向其预付工资1万元。

对此,杨某告诉援助律师:开始时老板马某答应每年给我18万,每月先发15,到年底时候补齐。那份《劳动合同》我手里根本没有,入职当天是公司办公室打印出来给我让我填,虽然注意到前面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内容都是空白,但想想熟人关系便没有过多计较,签下名字之后交给他们之后便没有再过问。没想到现在到了法庭上,他们手填了内容拿来说事……

长安区劳动仲裁委、长安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均认可了《劳动合同》特别是薪资待遇“年薪制”的真实性,认为环保公司已向杨某足额支付工资,无需再付,驳回了杨某的追索工资的请求;认为环保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确属违法,判(裁)决环保公司向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5000元。或许裁判人员觉得,杨某实际工作时间太短,而环保工资的对抗态度又坚决,驳回工资诉请、支持小部分经济补偿是比较妥善公平的处理方式。

二、深析透辟,“年薪制”终被否定

201612月,杨某诉某环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特别是对现有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杨某的两名援助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1、《劳动合同》关于薪资待遇的记载不真实。首先,该合同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社保缴纳部分皆是空白横杠,杨某某仅在首页和尾页签名并附身份、住址信息。合同由仅由环保公司留存一份,没有交给原告。合同上“年薪12万”、 “年薪平时可预支一部分”、“年薪中包含所有的福利待遇金额社会保险”等内容均系被告私自手写添加。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说,手写部分既无公司盖章,也没有由杨某签字或捺印,故并非杨某的真实表示,年薪制、预支工资等说法均不能成立。

2、四份工资表上明显有“挂账扣款” 20%的内容,明确记载“每半年结清一次”;四份工资表均加盖环保公司公章,没有任何证据瑕疵,足以证明杨某的工资数额为15000/月,以及环保公司扣发工资的事实。此外,《劳动合同》薪资待遇部分还有一句话:“具体工资标准及构成以工资表为准”,这句话是打印而非手写,内容真实。

根据以上分析,援助律师总结说:工资表,真实性没有疑问,《劳动合同》手写部分内容虚假,应排除在外。环保公司应向杨某足额支付其余工资。

环保公司负隅顽抗,试图以杨某资格证件虚假为由对抗,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甚至对办案法官进行谩骂和言语威胁。然而子虚乌有的理由、蛮横无理的处事方式起不到任何作用。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环保公司应全额支付所欠杨某工资7500元。不过也不出所料,经济补偿请求被驳回了,理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杨某说他十分感谢援助律师的工作,“最想达到的目标已经达到了,法院判决公正合理,钱不算多,但不会过多贪求什么。”

点评

世界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正。很多类似案件中,劳资双方争议分歧很大,没有任何判决会让两方都觉得满意,进而止诉息争。此时,律师的作用,一是帮助当事人实现公正合理,二是教育当事人适时“放下”。本案仲裁、一审阶段的证据采纳明显不合理,向法官阐明观点便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既是维护当事人利益,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适时的放下、退让,看似舍掉了一部分东西,事实上却实现了圆满。较之很多人锲而不舍进行诉讼争斗,可能节约更多时间金钱成本。

黄卫阳律师  

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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