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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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被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890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张X被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张X的辩护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张X属于从犯,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故意策划、组织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均不是张X所为。张X仅仅是一个一般的集资业务人员,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属于典型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对被告人张X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X已积极退还其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良好,量刑时应当酌定从轻、减轻。

张X已于2016年元月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其非法所得,减少了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被羁押期间,被告人经过办案民警的法制教育,积极悔罪,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张X系初犯。据此,应酌定对张X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建议对被告人张X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X系从犯,且有积极悔罪、认罪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经过二十多天的羁押,张X已受到了充分法制教育,已认识到了其过去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本身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张X的情况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规定,对张X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张X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并退还非法所得,应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X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这样有利于被告人的教育改造、改过自新,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辩护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卫阳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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