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答辩人: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街##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西安##工程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下欠货款数额与实际不符,亦未获得答辩人确认,故暂不能支付。
原被告双方《商品砼供需合同》第4条(4.1.3)约定:每月25日及根据工程实际便于结算的工程部位进行结算一次,10日内按部位确认砼供应量,见“结算单”并签字完毕。根据该约定以及交易习惯,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在“结算单”签字确认后,答辩人方可付款。并且截至2018年8月份,答辩人历次付款前均由先由公司负责人员核算并制作对账明细,再由被答辩人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最后完成货款转账。2018年9月经核算,我公司下欠被答辩人货款余款为4035495.17元,但被答辩人未进行签字确认。因此从维护答辩人权益的角度,对被答辩人所主张款项暂不能支付。
二、被答辩人拒不依照国家规定向答辩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自我救济。
任何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自双方《商品砼供需合同》履行以来,虽然答辩人已分四次向被答辩人共支付货款1160万元,但被答辩人至今仅对其中???万元开具了发票,其余部分虽经多次联络但至今仍未开具。被答辩人累积多次拒不开票的行为,显然对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停止支付货款。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2016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3日利息及至给付之日利息的诉请没有依据。
对于货款利息的约定,只见于双方《商品砼供需合同》第5条(5.1.6):在工程完工后,甲方预期付款,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利息双倍补偿乙方,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有关利息的约定。而目前我公司承建的###廉租住房小区二期项目虽然主体封顶但尚未完工,因此被答辩人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我们认为在被答辩人履行相应义务前,答辩人有权拒付货款;被答辩人的货款利息主张更是不能成立。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决。
此 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