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员: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解□的委托,指派黄卫阳律师在解□诉陕西□□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担任其代理人。庭前我们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进行证据分析,已对本案案情有了初步了解。现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与被申请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所提供的2016年1-5月份工资表,均加盖有□□公司的公司公章,清楚注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5日;所提供的加盖有□□公司公章的4份业务合同,也能表明申请人在2013年、2014年、2015年期间持续在□□公司履行职责,担任《食品快讯》杂志社社长一职。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规则,申请人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进行了充分举证。被申请人若不认可,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系自然人与法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被申请人辩称的法定代表人李XX于2013年6月5日将自持□□公司85%的股份转让给丁XX、2016年7月26日公章物品遗失等事由均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务的范畴,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因而要求丁济民到庭参加诉讼或说明情况的要求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长达数月,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属正当合理。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2016年1-5月份的工资表,其月均工资为8377元(取最低数);除1月份工资在3月2日签字领取之外,其余月份均未能领取,拖欠至今。在此期间,□□公司从登记住址、原经营场所即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英达大厦突然转移,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次试图电话联系其主管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但对方一直拒绝联系。申请人只好于2016年7月1日通过李XX的QQ396******(手机138********绑定)、微信(手机138********绑定),向其发出《辞职报告》(附交接清单)、《关于公司拖欠解□工资的告知函》,并说明:“李总……没办法上班了,特向您辞职”。2016年7月4日,申请人解□又将《辞职报告》、《关于公司拖欠解□工资的告知函》发至李XX的QQ邮箱,希望对方尽快回复,安排交接。2016年7月15日,申请人再次以短信方式向李XX(138********)说明情况,表示从今日起正式离职,并附上由《食品快讯》杂志社其他职员签字确认的物品清单、家具清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上述事实足以说明申请人的辞职理由合理正当,且尽到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XX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或不愿联系,属于其本身过错,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513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7332元有法可依,理应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人2013年6月5日入职至2016年7月15日辞职,工作3年有余;月工资8377元起,依法应当得到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应规定,申请人2014年期间应享有210天÷365天×5≈3天的年休假,2015年期间应享有5天的年休假,2015年期间应享有197天÷365天×5≈2天的年休假,实际均未休。故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扣除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为8377元/21.75天×10天×2倍=17332元。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卫阳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