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挂靠行为的影响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8日|分类:工程建筑 |639人看过

   建筑业中的挂靠经营,主要指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挂靠人)允许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或者施工的行为。挂靠经营是建筑市场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违规行为。即便国有大型企业也无例外。有些民营企业,本身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够,从承包资质到工程技术人员无一不是挂靠方式。有的企业本身拥有资质,但却不直接实施承建工程,而通过接受挂靠、收取管理费的方式生存。甚至有的企业本身的资质都是通过吸收挂靠建造师、造价师的方式取得或升级而来的,依靠挂靠才能生存……作为建筑行业的一大“顽疾”,挂靠乱象所导致的,是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安全事故和建筑材料、设备、人工费用这三大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它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而且还滋生出很多腐败问题。自今年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双方将面临哪些问题和风险呢?

目前,自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中一些原来有一定资质、主要依靠“挂靠”收取管理费的建筑企业将面临重大洗牌和生存考验。在实施营业税的时候,挂靠资质包工头,常以虚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并向承包方报账的手段攫取利润,并逃避税款。“营改增”后,若继续采取虚开发票的形式,则可能涉嫌违法,触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引发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样,虚假业务的情况将难以存在。并且即使业务真实,由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三流合一”,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这一设置,将对原来联营挂靠的运营模式产生巨大冲击,是包工头们是难以逾越的障碍营改增后,无论是在发票开具上还是监管机制上均发生本质的改变,只要包括三方面:建筑业施工发票从营业税的项目所在地代开模式变成增值税的机构所在地自开模式;营业税监管中对资金流的宽松监管转变为增值税对三流合一的严格监管;营业税未能实现的全国发票联网在增值税金税三期中得以严格实施.

故而,建筑业企业要想稳健发展,必须及时转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结构。要彻底清理挂靠经营行为,改变经营模式,采用总分包形式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人。在短期内无法脱胎换骨的情况下,只有规范挂靠项目人员、税务等管理工作;对挂靠项目实行“自营化”管理,尽量降低经营风险和涉税风险。

声明:本文系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黄卫阳律师独立原创作品,素材主要来自知识总结及亲身法律实务。如需转载或者刊登,敬请注明出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