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
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当向被告户籍住所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级别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处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多年,即存在“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时候,居住地人民法院会在查明确认后会予以受理。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便于诉讼的特殊规则: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正在刑事拘留或服刑、收容教养,时间达一年以上的。
(二)如果夫妻一方、双方离开住所地,适用如下管辖规则:
夫妻一方离开户籍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而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特殊情形、特殊主体下的特殊规则
(一)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现役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