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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王宝强离婚案,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64人看过

   对于演艺明星王宝强离婚案件而言,财产分割问题无疑他自己的一场大的生活战役。在广大平民百姓的意识里,若夫妻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譬如马蓉的“出轨”,就应该被净身出户;这特别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朴素思维。那么,在当前我国法制环境下,有“净身出户”的可能吗?人民法院在对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按照《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是均等的。但这不意味着平均分配,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存在形式的不同、双方实际需求的不同、双方过错及贡献大小等因素区别处理——

一、考虑财产来源和特别需要。比如对其中一方具有个人实用作用的东西,一般会判给该方。比如以共同财产购买的电脑,而其中一方是IT行业人员,法院往往会考虑到实际情况而将电脑判给此方。再比如,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马蓉所长期佩戴的珠宝首饰、名牌包和贵重服饰等,应归马蓉所有。

二、考虑离婚后生活的方便或便利。比如双方唯一的居所,其中一方工作单位距之较近,而另一方距之较远,则会判给该方。比如一方需要身体孱弱需要需要加强锻炼,而家里正好有一台跑步机,法院就很可能考虑这个因素,将跑步机判给该方。

三、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这里“照顾女方”的规则可能让很多宝强的粉丝有些不高兴。但毕竟妇女和儿童在社会总体上属于弱势群体;而且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法院在财产分割中适当照顾妇女儿童、保障其生活质量是公平公正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抛开宝强案不说,如系普通家庭,不少女方没有高薪、稳定的工作,还要负担哺育儿女的任务,因此法院在判决共同财产归属时优先考虑女方的生活质量。

四、考虑双方对家庭所尽义务的大小。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就是说双方当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分割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则应当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考虑双方对导致离婚有无过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一度是审判实践的通常的做法。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的条规定,因一方1)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当前法律只是确认无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但目前判决中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判决结果并不鲜见。不过具体到王宝强案中,“出轨”一般并不符合非法同居“长期稳定性的居住生活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特征,即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过错”。因此说即是女方出轨,也不影响财产分割。此外,王宝强也没有在起诉状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最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假如马蓉确实实施了恶意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将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当然,实践中判决不分财产即“净身出户”的案例少之又少。基本上局限于婚前双方签订了含有净身出户条款的协议的情况。

在财产的分割方式上,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这适用粮食、现金、存款等可以直接分割、不会产生价值贬损的财产。

二、价金分割或价格补偿。对于车辆、字画、古董等无法直接分割的财产,可以将实物进行变卖,将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这就是价金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该财产的,该方可以将共有物作价,并将作价的一半付给另一方作为补偿,这称为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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