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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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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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知识产权侵权的证据保全问题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442人看过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由于诉讼证据往往具有隐蔽性、易逝性、技术性的特点,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便成为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及时加以收集、固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确保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对于难以自主收集侵权证据的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来说,能否成功地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并取得证据,是决定知产案件走向的关键。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

1、形式要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申请诉前保全还是诉后保全,均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清所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所在地点等线索。

2、实质要件。首先,证据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比如封闭工地内侵权产品、大型机械内部的侵权组件产品、保存于国家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资料等等。如果当事人有条件自行收集,则没有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必要。其次,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例如某工程即将完工,其工地现场能够证明某项事实的物品便符合这一条件。再次,请求保全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这是由证据的本质所决定的。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否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实质要件?

我们认为,证据保全申请人对其申请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的要求不举证责任,但应当对其申请已具备实质要件予以充分说明,包括提供其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线索或初步证据和相应的理由。由法院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保全的实质要件存在的可能性,对申请人的申请极具备具备实质要件形成内心确信。当事人之所以申请证据保全,本来就是因为没有掌握有关证据。有的法院却要求当事人对证据保全的实质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使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无门。这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对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审查,又不同于申请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审查,条件不能过于苛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即应及时作出裁定。”(文/黄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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