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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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6052人看过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但是,现实中由于对“产值”理解的不同意,难免发生争议。应当以怎样的标准进行确定呢?按照临近区域标准,还是采取市场评估?

产值标准是指征收耕地时计算土地、安置等补偿的一个单元准,法律规定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之和的年平均值,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征收耕地时计算征地补偿费的产值标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而不是市县国土局组卷报批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有的地方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产值标准以组卷报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为计算依据,从而降低补偿产值标准,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年产值标准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年产值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为政府施政带来较大成本。应逐步由社会权威评估机构,每年秋收后依据当年粮食等农副产品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并公布。形成价格机制,供政府征地时参考。

近几年来,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按产值标准计算出来的各项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以年产值为计算土地各项补偿标准的原则,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不科学也不合理。从理论上说,土地各项补偿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现行年产值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带来的土地利益。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制订年产值标准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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