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特征包括以下三项:
(一)特许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必须是享受独立知识产权或有资格授权的企业。同时,特许合同双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授予被特许人的特许权是核心。特许经营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必备要素。由此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三)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即加盟费。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
二、与其他类似经营行为的区别
虽然现实中存在特许连锁、加盟连锁等类似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但并非所有连锁都构成特许经营。因此我们在辨别时,除了把握好上述四个法律特征外,更要注意它与其他相类似的经营行为的区别,这里笔者着重指出几个极易混淆的经营行为。
(一)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因此,直营连锁的连锁店属于总部所有,而非独立经营的;不向特许经营那样受到特许人的直接支配,不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
(二)“特约经销”、“特约代理”、“独家经销”的区别
特许经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的使用许可和经营指导等作为组合提供给加盟商的,并由此获得加盟商支付的使用费,是一揽子服务。与此相反,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是基于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地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其委托代为经销该产品。在特许经营中,必须要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即总部对加盟店的经营给予全面的指导、援助;在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中,也有制造商对其进行指导、援助的,但这只不过是制造商附随商品的批发销售的二次行为,该行为自身通常不能请求支付使用费。
(三)与贴牌生产的区别
贴牌生产,又称定牌生产,其典型的方式是加工方受需求方的委托,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需求方的商标以获取加工费的生产经营模式。因此贴牌生产的性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需求方与受需求方之间是代为加工产品的关系。受委托方只负责加工生产,无销售该产品。但如果合同中约定受委托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享受处置权,可以销售该产品,则受委托人的行为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被定性为“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四)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
特许权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合同副本必须报商标局备案。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也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在特许经营实务操作过程中,双方要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如果一个行为只涉及单纯的商标使用许可,那定“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无疑,但如果许可的是组合的经营资源,那么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经济活动中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法律人不能光凭当事人签订了所谓的《加盟连锁合同》就简单地认为其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应准确把握特许经营行为的本质,剔除与其相类似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