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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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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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亚文化谈青年律师执业观的树立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0人看过

   摘要:本文着眼于广受业内关注的青年律师成长问题,以律师行业的亚文化——从物质与精神为脉络展开论述,意图辨析一名优秀律师应当秉持的是非对错标准和趋避取舍原则,亦即执业观。在文中,我们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与体会,望能以一家之言为成长中的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提供参考。

引言:儒家文化有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青年律师在通往成才的路上,除需要不断积累办案经验、存储、优化知识结构、以及强化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外,修身正己、树立正确的执业观便是与增强执业能力同为重要的事情。由于中国律师制度和现代律师职业最初系移植于西方国家,是个“舶来品”,如今虽已成长三十余年,但仍存在部分水土不服且至今尚待痊愈。在此背景下,中国律师行业自然形成了其特有的亚文化。一方面,虽然从整体上来说亚文化不会占据主流文化的地位,但律师文化在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泥沙俱下。另一方面,“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成长中的青年律师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或多或少浸染于亚文化之中。因此,在当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青年律师如何正视亚文化,如何避免和消除亚文化的负面影响,是确保其树立正确执业观、展示出良好职业形象并积累口碑的必由之路。由于亚文化所代表的内涵十分庞杂,本文限于篇幅仅以若干与青年律师紧密相关的亚文化现象为切入,从物质层次到精神层次,就律师执业观问题进行一番详细的剖析——

一、律师亚文化概述

(1)亚文化的概念与特征

亚文化,也称集体文化、次文化或副文化,是指与主流文化相对应的非主流的、局部的文化现象。亚文化依附于主流文化而存在,同主流文化一样贯穿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世界上任何主流文化之下均由亚文化的影子,但它又处于次要、从属的地位;其最明显的特点是对传统主流文化具有一定的颠覆性和批判性。也正因为如此,亚文化极少以正面姿态出现在官方正式严肃的场合与宣传中,某些情况下甚至为官方批评的对象。

本文为方便表述,将律师亚文化分为物质亚文化与精神亚文化。

(二)律师亚文化的起因与表现

同亚文化的普遍特征一样,律师行业亚文化的出现,产生于现代法治追求与传统观念、制度架构与实际需求并不完全契合的间隙。亚文化现象之所以会产生,包含内因和外因。内因是最根本的原因,缘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外部因素包括:受传统观念影响,讲关系风气、官本位思想等因素至今仍在不断冲刷法治文明的基石;而由法律、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等所构建的律师主流文化,一时不可能完全满足律师们的全部精神需要,也不可能有益于满足律师的物质需要。因此,亚文化就成为律师们坚定执业信念的“鸡血”、精神生活上的依靠。律师亚文化已成为律师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社会整体亚文化的其中一部分。例如,对于有些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依照执业规范律师是不应当承接的,或者至少应当告知委托人,但律师只要基于委托人的信赖或者无所谓的态度,可以很轻易的规避掉这些规则。

但是,无论从事任何事情,物极必反、过犹不及是普遍的规律。青年律师正处于执业理念的构建时期,更应当深刻领会律师制度和规范的内涵,严防触碰法律红线、突破道德良知。如果青年律师不分事物主次,不经客观而分析而过份沉溺依赖于亚文化,无疑将受到其消极因素的影响。严重一点的话,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错误道路。

二、有关律师的物质亚文化

(一)物质亚文化的由来

孔子讲“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丰富的物质生活、幸福和睦的家庭,是绝大多数人一生努力奋斗的目标。这缘于人类的本能,本身无可厚非。但为确保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互不伤害、取得平衡,人类便发明了法律、制度、行业规范、道德准则等等,形成了社会秩序。作为“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也是人赖以谋生、养家糊口的千万种职业之一,具有一定的商业属性。由以前的国家工作人员蜕变为社会工作者之后,律师的饭碗不再由国家保障,不仅每一分钱都得靠自己去挣,而且还要承担律协会费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学习培训等等;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业务来源,或者说是案源问题,往往成为律师特别是羽翼待丰的青年律师们苦心经营的头等大事。虽然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和行业规范,将律师的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予以了比较严苛的规制,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但基于商业属性以及人追逐利益的本能,律师行业亚文化的产生是不会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物质亚文化的代表:关系说

“关系”一词,原本仅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事物之间以及事务与事务之间的相互联系,但如今已然被演绎成了能够获取正当或非正当利益、能够“摆平”问题的工具,特指掌握公权尤其是司法权的亲戚、同学、战友等关系的人脉资源;“上面有人”、“爸是李刚”在亚文化领域成为一个人能量的标志。具体到律师行业,外界普通阶层更是普遍认为律师是靠关系吃饭的。某位建筑行业个体老板由于债务纠纷,想托人引荐一名建筑专业的律师。当看到被引荐的律师是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后,他却借故提前离开了,理由是那位律师“年纪太大,他同时代的人已经不掌权了”。另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律师经常会被当事人追问“你们跟某某法院有关系没有?”在他们看来,好的律师一定拥有好的社会关系,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动用这些关系资源达到委托事务的目的。诚然,若一名律师拥有良好的人脉背景,便可以在案源获取、意见表达等正常事务上占据优势。但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加,中国从过去的“熟人社会”日渐走向“陌生人社会”;法律制度的趋于完善,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权力寻租的空间越来越小,相应的惩戒力度越来越大,一切活动应当以遵纪守法为前提。由此,试图以亲戚、同学、战友等人际关系实现非正当目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并且不论目的正当与否,私下接触、赠送吃请,为司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推波助澜,不仅为社会道德所不齿,严重一点,可能因涉嫌行贿而触碰法律雷区。多年以来,社会上每每会曝出法官收受律师贿赂的丑闻,法官锒铛入狱,律师也深陷囵圄,对此青年律师应当引以为戒。

(三)对策

对于“关系”论说,我们应当剥离其蝇营狗苟的成份,回归其本来面目。人脉关系不是苦心追求来的,也不可能制造出来,它是吸引来的。一名律师让自己足够优秀,自然会赢得司法人员的普遍尊重,获得更多的“粉丝”。笔者认为,在没有关系、没有背景的情况下,青年律师须做好两件事情:一是不断强化执业能力,二是提高情商,包括培养友情、培养表达能力、争取实践机会等等。在物质匮乏的从业前几年,也只有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自古雄才多磨难,总有一天会摆脱窘境,终成大器。

三、有关律师的精神亚文化

(一)丰满理想与骨感现实

有人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可谓是传播法治文明的使者,确实是一份高尚的职业。多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之后,大量从政法院校毕业的年轻学生、从部队复转的军人等等,正是怀揣着一份崇高的律师梦、法治梦,努力通过司法考试,守着从业前几年特别是实习期间的清贫,在通往理想的道路上艰苦奋斗。然而,正如一句老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由于法学毕业生的大批涌入、法律服务市场日益饱和,律师工作带给他们的,不再全是当事人面前的优越感,不全是肩负光荣使命般的荣耀感,更不必提生活上的富足与安逸。原本梦想中大额标的的诉讼业务,或者特别高端的非诉业务,现实中却很少有机会接触。由此青年律师便产生了心灵上的不适,笔者称之为精神亚文化。

(二)精神亚文化的代表:“坏人”的困境

迫于案源不足和生存压力,有时候只得卸下尊严争拦业务,或者不得不做一些看起来不是那么高端大气的、钱少事多难应付的案子。例如,在许多医院的骨科病房,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律所的营销人员携带宣传册和名片,借法律咨询之名寻觅交通事故、工伤人损类的案源。这其中多数属于准备实习乃至已获准律师执业的人员。又如,知识产权业务,在外界看来似乎属于高端领域。而实际上相当一部分类似于职业打假,即先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犯商标或专利权的产品,再购买产品并由公证机构就销售行为进行公证,进而向销售商提出索赔。虽然从法律角度上讲,律师及委托人(商标、专利权所有人)的做法及要求并无不妥,但是,普通个体销售者不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很难对其产品是否侵权和需承担的责任有所理解。这时候,律师便陷入道德困境,背负“讹诈”的骂名。如果说,律师替“坏人”辩护、为委托人说话被骂还说得过去,毕竟是在依法履行职责。但在这种商品、知识产权打假业务上,律师全程参与,况且对方经常只是为生活奔忙的小老百姓。这时候的难免产生负疚感,律师职业的荣誉感当然也就荡然无存。

(三)对策

律师是一份普通职业,但也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残酷,有与司法公职人员、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打交道的无奈与苦衷。特别是在执业前期,有些事情不得不委曲求全,违心去做。在此笔者建议青年律师学习外圆内方的“铜钱精神”,善用技巧随机应变,尽最大努力让更多人看到自己优秀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行。具体来说,就是积极参加公益性质的活动,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社区免费咨询,撰写发表展现业务能力或职业风采的文章……

结论:

“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律师尤其是诉讼律师高素质、高标准的性质,决定了多数青年律师执业前几年不会一帆风顺。人脉有限、物质匮乏、缺乏职业荣誉感是最为揪心的问题,但这却是成长道路上的必经阶段。只有坚忍不拔、历经磨砺、培养自信,保持尊崇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正气,必然能到达坦荡通途。

参考文献:

[1]倪国栋:《执业律师亚文化研究——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张步照:《律师文化与律师执业观》;

[3]王囝囝:《律师社会关系机制研究》,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声明:本文系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黄卫阳律师独立原创作品,素材主要来自知识总结及亲身法律实务。如需转载或者刊登,敬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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