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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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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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大所购房屋归属难定

发布者:卢彦民主任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209人看过


 

【案情介绍】

我长期在外打工,手头积攒了一些钱。2019年,我购买一处房屋,交完首付款后,剩余房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来还。因当时我未满18周岁,不符合贷款要求资格,于是我和家里人商量,将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并以父亲的名义贷款买房。从买房至今,每个月还贷款都由我个人支付。

我父亲去年向李某借款40万元,承诺今年6月份还清,但因我父亲未能如约偿还该笔到期债务,李某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登记在我父亲名下的上述房产来偿还债务。现在该房屋被法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查封并拍卖。请问律师:如果我向法院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查封并拍卖),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读者康先生

【卢彦民律师解答】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康先生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属于事实购房人或称借名人,康先生的父亲作为被借名人为登记购房或称名义人。

依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及《民法典》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即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要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判断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登记的是被执行人即登记购房人康先生的父亲。康先生作为事实购房人,向法院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因康先生对执行标的(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康先生的异议请求。也就是说,无论该房屋由谁出资购买,登记在谁名下,所有权即归谁所有。若康先生想要回该房屋,同时父亲也承认该房由康先生个人出资购买,康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康先生作为事实购房人可以原告名义,将对房屋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即债权人李某作为被告。康先生的父亲作为第三人,可根据借名买房的出资证明、购房还贷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确认房屋权属,请求变更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由法院判决房屋的权属。若人民法院认为借名买房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被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之后,借名买房人可以自收到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存在较大风险,如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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