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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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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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浴室滑倒受伤商家应担负责任

发布者:卢彦民主任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815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我父母自驾游入住某连锁酒店,我母亲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洗浴时,因拖鞋太滑摔倒在地,造成尾骨骨折,随后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8000元。我认为该酒店从未提示过一次性拖鞋并不防滑,也未在酒店房间贴任何提示标志,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坚称是由于我母亲自己没站稳导致摔伤,与酒店无关。请问律师,我母亲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摔伤,酒店应否承担赔偿负责?读者 沙先生

【律师解答】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规定,您母亲入住该酒店是以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属于消费者,酒店负有保证您母亲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酒店作为公共服务场所,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在存在潜在危险的淋浴室,还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及做好安保措施,作为对消费者关于淋浴室存在风险的一种提示和保障。诸如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提供防滑垫等。若酒店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提示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则对于您母亲穿着一次性拖鞋洗浴时摔伤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具有一定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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