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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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继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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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发布者:卢彦民主任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6400人看过


【案情介绍】

我跟张某于2010年8月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2012年5月初张某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去世。此后我一直未再婚,带着女儿跟公婆住在一起,并对公婆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2020年公婆相继去世,生前留下房屋一套,公婆的三个女儿要求分割遗产,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三人平分,与我和我的女儿无关。请问律师,我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读者李女士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之规定,对于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经济上对老人尽了供养与扶助,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微薄的老人,生活上进行照料,经济上给予生活费与医疗费等方面的扶助。(2)对老人的日常生活进行了帮助和护理。(3)对老人的帮助是一种长期性的。如果只是偶尔进行家务帮助、做几回饭、看望几次,是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结合本案,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其列入法定继承的范围之中,一方面弘扬了尊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发挥家庭在社会中的职能,社会是由家庭作为细胞构成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承担赡养和照料老人的义务,即促成了家庭团结,又减轻了社会负担。最后,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老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得到了应得的一份遗产。

【律师提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丧偶儿媳的丈夫或丧偶女婿的妻子先于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其子女仍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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