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很多种形式,不同的遗嘱要求的形式也各不相同。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可知,我国法律认可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五种形式。其中,只有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人在场。具体而言:
公证遗嘱要两名以上(包括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要有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遗嘱人和这两个见证人都要签名,并且必须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全部内容,并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中。
口头遗嘱只能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有其他紧急情况时进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此外,作为遗嘱见证人,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的遗嘱都需要有人在场的,除了自书遗嘱外,其他四种遗嘱形式包括公证、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需要有人在场,而且见证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或者出现其他效力瑕疵,引发进一步的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