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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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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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能否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返还彩礼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635人看过

贾先生与张女士于201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二人在相处了半年之后便领证结婚,并举办了婚礼。婚后不久,二人便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女士一气之下收拾行李回了娘家,贾先生多次去接张女士回家,张女士都不回,而且没过多久,张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调解,最终贾先生也同意了离婚,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二人便离了婚。离婚后,贾先生想起了彩礼钱还没要,家里本身比较困难,给王女士的彩礼也是贾先生家人东拼西凑借来的,结果结婚没多久,两人就离婚了,这欠下的债该怎么办?后来,贾先生先是找王女士商谈返还彩礼的事儿,但王女士拒不同意返还。于是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王女士返还部分彩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贾先生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已经放弃了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一事不再理,贾先生不能再另行提起返还彩礼的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是针对离婚问题进行了审理,并没有涉及到其他问题,贾先生并没有放弃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因此,贾先生有权利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彩礼。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也同意第二种观点,贾先生在第一次诉讼中并没有放弃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其有权就彩礼问题另行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庭审中,贾先生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用来证明其给付王女士彩礼的行为,导致了其家庭生活困难,因此,王女士应该返还彩礼。当然,也要扣除合理花销。故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扣除了婚礼的合理花销之外,判决王女士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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