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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92人看过

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又来临了,现在网友们又戏称之为“女神节”、“女王节”。由此也可看出,我国女性的地位越来越高了,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各行各业中展现着她们靓丽的风采。今天呢,我们就来聊一聊我国法律关于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

我国法律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女性享有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今天三八女神节,祝各位女神们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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