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后女方复发精神疾病,男方两次起诉终离婚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54人看过

无论在哪个国家,精神病人都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关于他们如何实施民事行为,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具体在婚姻方面,法律对精神病人是怎么规定的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王先生和李女士是同村居民,李女士在其上学期间因学业等方面的原因得了抑郁症,刚开始不怎么明显,后来渐渐影响到了李女士的学业和日常生活,家人便决定让女儿休学,为其看病,经医院诊断,李女士确实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不过还是比较轻微的症状,经过治疗之后,李女士便恢复得很好了,基本和正常人差不多,之后也完成了学业,毕业之后也找到了工作。但是李女士的恋爱却不是很顺利,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王先生,因为都是一个村的,大家也都知道彼此的情况。双方觉得比较合适,就领证结婚了。婚后,因为婆媳相处问题以及怀孕的原因,导致李女士的情绪波动较大,结果,其精神疾病重新复发,孩子也没保住。李女士的家人接了李女士回家看病,自此,二人分居,分居后不久,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返还彩礼,女方不愿意离婚,也没有出庭,法院最终没有判离。判决生效半年之后,男方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返还彩礼,这一次,在法院的组织下,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了李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其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由父母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与王先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二人离婚,王先生放弃了彩礼的诉求。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李女士与王先生在结婚时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很顺利的就结婚了。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结婚有无特殊规定呢?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李女士所得的精神疾病不是很严重,也没有家族遗传,不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我国现在实行自愿婚检,也就是说在结婚前可以进行婚检,也可以不进行婚检,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是很难发现男女双方有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因此,结婚一般都是很顺利的,不会遇到太大的问题。

但在离婚时可就不一样了,比如,在本案中,李女士作为精神病人,其家人担心李女士在开庭时受到刺激,使病情变得更加严重,而且李女士也不能自主的表达意见,在家属的同意下,对被告进行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最终李女士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在法庭的组织下,与男方达成调解,离了婚。由此可见,精神病人离婚是要经过一个特别程序的,即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

可见,精神病人结婚的时候容易,离婚的时候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所以,提醒大家,结婚是人生大事,还是需要慎重考虑的,而且最好也进行一下婚前检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