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赵通过网络相识,相识不久,二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长达四年之久的同居生活,没想到在第五年的时候,二人因种种原因不断发生争吵和冲突,最终,以分手收场。分手后,小王越想越不甘心,觉得白白浪费了自己的大好青春年华,便和小赵索要一笔分手费作为自己的青春损失赔偿费用。但小赵断然拒绝,两人谈恋爱、同居生活都是双方自愿的,我凭什么要付分手费。小王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但是,法院也没有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小王很纳闷,影视剧里不是经常这样演吗?只能说大家被影视剧荼毒的太深了,以至于产生了很多错误的认识,有的人甚至因为这些错误的认识,在日常生活中引发了很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实际上,所谓的“分手费”只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创造出的一个词语,一般存在于男女双方恋爱分手之后,或者结婚又离婚之后,一方自愿向另一方给付的费用。我国的《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分手费作任何的规定。因此,一方在分手后主张分手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即使一方起诉到法院,一般也是得不到支持的。当然,如果在男女双方分手或者离婚后,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一定的金钱作为补偿,这是可以的,因为这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一方强行索要,另一方拒绝支付,那就要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