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送礼物该选择什么样的方式
一年一度的情人节又到来了,电影院、餐厅、朋友圈将成为撒“狗粮”的根据地。似乎这一西方节日早已在中国情侣心中占据了重要位置,送礼物、发红包、秀恩爱则成为节日主旋律,甚至还有晒名表、豪车、房产证的,一旦谁的朋友圈没有晒礼物似乎就要被贴上“单身狗”的标志。然而秀完恩爱变成单身狗的也不少,那么送出去的礼物还收的回吗?
小林(女)和小杨(男)是初中同学,高中后两人就不在同一所学校读书了,后来小林去杭州一所大学读书,小杨则留在了老家哈尔滨。每逢长假初中同学会组织聚会,小杨和其他同学说起喜欢小林,但是小林毕业后打算留在杭州工作,于是小杨也没有正面表白过。2014年小林的父亲突然病逝,小林为了照顾母亲决定回到老家哈尔滨。机缘巧合小杨和小林又有了联系,2015年的情人节小杨包下了电影院的整个厅,他除了约了小林看电影还约了初中的同班同学,电影放映过程中屏幕转换为小杨对小林的表白,并当场送上了一枚定制钻戒,整场响起了热烈掌声,小林感动了,小杨也终于在情人节当天抱得美人归。两人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但始终未谈及婚事,一年多的时间小杨几多催促小林都不着急,认为目前恋爱就是最佳状态,小杨慢慢觉得小林并不想和自己结婚,这样无非是浪费两个人的时间。
对于结婚与不结婚两人产生了分歧,慢慢也开始有了矛盾,甚至持续多日的冷战。小杨提出了分手,并希望小林退还情人节定制的那枚钻戒。原来那枚戒指是小杨拖朋友从国外定制的,价值7万余元,既然小林不同意结婚,这么贵重的礼物送出去小杨觉得很委屈。而小林则说分手时小杨提出的,自己不同意退还礼物。
生活中恋人之间赠送礼物无非是爱意的表达,多数是希望加深感情、促成婚姻。但是也有事与愿违,恋爱、分手都属于正常的婚恋现象,一旦分手一方赠送的贵重礼物到底该不该返还呢?这需要区分赠送礼物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恋人之间赠送的一般礼物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赠与的财物自交付时就归受赠人所有了,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是具有彩礼性质的物品,如贵重珠宝首饰、彩礼性质的金钱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所以,上述案例中小林应该返还价值7万余元的戒指。
情人节确实给一些单身人士和热恋的情侣带来了表达感情的机会,但是并非只有贵重礼物才能示爱,也许一顿精心准备的早餐、偶尔的一束鲜花、突然站在楼下接你下班的他,都足矣让对方感受到你的真诚,何必让这个节日充满了铜臭味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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