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闪婚闪了什么?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05人看过

             闪婚闪了什么?AA却无效


周末,在各大城市的中心公园里,有一个场景很壮观。退休的大爷大妈们面前放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各自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择偶要求,有的还附了照片。这就是著名的相亲角。林女士的妈妈和马某的妈妈就是在这样的公园里相互认识的。

林女士和马某在认识26天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马某是事业单位,收入不高。在五环外有一套小房子,林女士为何约在外企工作,收入颇丰,房子在二环内。双方都已年过三十。这个年龄,在恋爱问题上,是一个尴尬的阶段。既有属于这个年龄的成熟,也有这个年龄无法参透的东西。所以,从一开始的相处,马某就假设了林女士会有复杂的过去。他既钟情于林女士优越的条件,又处处怀疑她。登记结婚的前一天发生了一件事。林女士有外地同学过来,几个老同学聚会吃饭。马某觉得林女士没有邀请自己一起去,一定有不可告人的原因。他偷偷尾随林女士到饭店附近,在远处观察着他们的举动。散场后,马某尾随其中的一个女同学跟到其居住的酒店,他不顾当时已是夜里11点的时间,贸然敲开了女同学的门,声称自己是林女士的未婚夫。他预想中林女士会把奸夫藏在女同学的房间里。林女士的女同学担心此事被林女士知道后,会使两人第二天的婚姻登记节外生枝,就没有告诉林女士。但马某依然不放心,两人为晚上吃饭为什么有男同学在场暴发了一场争吵。第二天在马某的百般认错下,按原计划进行了婚姻登记。这一天距离他们认识不足60天。

婚后马某时常找借口查看林某手机,总是很巧合地会出现在林某工作、聚会的附近。从两个人相处起,各种花费基本上都是林女士承担。林女士觉得,自己赚的多,多承担一些也没什么。婚后,马某顺理成章地搬到林女士的房子里,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从此过上了不但有房租收入,并且生活费还有人承担的日子。马某多次提出,让林女士把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他,由他来安排两个人的生活。此时林女士已怀孕。她不想让马某对自己在经济上的步步算计得逞,但又怀着一丝侥幸,没有果断地提出离婚。权宜之下,双方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约定中明确,双方对家庭开支AA制,各自经济顾各自爸妈家。在整个孕期,两个人的差距越来越大,矛盾不断升级。马某甚至对孕妇大打出手。孩子还未出生,两人就已分居。生产后的第42天,林女士稍有点能应付这混乱婚姻的力气,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此时,因孩子的出生,马某又多了一借口继续纠缠他们的婚姻--他带着全家要看孩子。此后,马某将看孩子的诉求写成各种大字报,贴满了林女士父母家所在的小区和林女士自己所在的小区。几乎认识林女士父母的人都被马某和马某的母亲曾拦住痛诉林女士的所有行为。无奈之下,林女士父母只得搬离熟悉的住所,林女士被迫将房子出租,带着父母和尚在襁褓中的婴儿四处躲避。

当初马某的征婚条件是那么耀眼:未婚,硕士,京藉,事业单位,车房俱备,外形高大斯文帅气。但谁知会有如此不堪的行为。林女士只期盼能尽快脱离这恶梦般的婚姻。幸好,当初签了财产约定。那这份财产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做为林女士的代理人,我很同情林女士的遭遇。但一份财产约定要发生法律效力,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首先,夫妻财产约定要表述明确具体。比如,要确定约定的的财产范围,明确收入、房屋等细节;其次,要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引起歧义。例如,要达到AA的效果,就是各自财产归各自,双方对生活支出各负一半,就明确双方适用夫妻财产分别制。《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就推定双方对对方收入均有权利。第三,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林女士所签的财产约定中,尽管双方都熟知AA的含义,但在法律上这样的表述显然不严谨。其次,对于各自经济顾各自爸妈,也并非是法律术语。这份协议在诉讼中的效力,就可想而知了。

为林女士的婚姻唏嘘的同时,也感叹婚姻不只是两个人今后的结合,更是两个人对彼此以往人生的完全接纳和认同。两个价值观完全不同的人,凭着一时冲动,闪进了婚姻,却难一身轻松闪出婚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