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性恋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吗
有人将婚姻比做一双鞋,合不合适只有自己知道。而鞋子只有两只,当然容不下第三只脚伸进来。但如果伸进来的这只脚不是异性,是同性呢?
小曼的婚姻让很多人羡慕。丈夫林涛不但相貌英俊,学历耀眼,还是三甲医院重要科室的主治医生,年轻有为,前途无量。小曼第一次见林涛时,就被林涛那双大眼睛折服了。以林涛的条件,应该会有很多女孩子喜欢他。但小曼对林涛这一点特别满意。林涛从来不对女孩子多看一眼。那种走在大街上,会自然地被美女吸引着眼神和头跟着转的情形,从来没有发生在林涛的身上。但时间长了,小曼总有些无法释怀的事儿,又不便向别人启齿。新婚之夜,林涛说最近太累了,就自己倒头呼呼大睡。之后很多次类似的情形,林涛总是找各种借口回避小曼的亲热。林涛工作忙,平时很累,小曼想试图说服自己相信林涛的解释。但是结婚三年了,他们连一次性生活都没有。这让小曼无数次怀疑自己是不是不够好,不够吸引林涛。渐渐地小曼陷入抑郁。就这样放弃婚姻,她不甘心。但继续坚持下去,林涛的心思好象并不在自己身上。但他也没有其他的女人啊。小曼问过林涛很多次,到底是什么原因他们不能有正常的性生活。林涛每次都以工作忙为由回答小曼。问的再多了,林涛就会生气,说小曼是无理取闹。仿佛自己的婚姻走入了一个深不见底的黑洞。家里有一台林涛用过的旧电脑,一个偶然的机会,小曼无意间翻看到了许多不堪入目的同性恋照片。再仔细翻看,还有大量的林涛与他人网聊的内容。回想自从结婚以来林涛种种可疑的行为,这一切都有了答案。小曼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从小学习努力,长大后认真对待感情。全家人把小曼的婚姻看得非常重,这是一次一辈子的选择,无论如何没有想到,婚姻会有这样的问题出现。自己不明不白地从未婚变为已婚,从已婚要变成离异。而这一切都是缘于林涛的行为造成。小曼尊重任何群体的生存方式,但绝不能容忍林涛为了掩护自己同性恋身份而无辜成为他的牺牲品。小曼在伤痛之余感受到的是无比的愤怒。她要求林涛必须为他的行为给自己一个合理的交代。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那么林涛的行为是否能构成上述规定中的过错行为呢?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对于同性恋尚无明确的规定,对于第46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一般是指与异性进行同居。因此,对于同性的行为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而事实上,林涛对小曼行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明知自己是完全的同性恋,却在婚前隐瞒事实,诱导他人与之登记结婚,这属于有骗婚的嫌疑。尽管法律在目前的规定中尚未提到,但不代表林涛的行为就是合理的。第二是林涛在与小曼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同性具有性行为,按目前规定不能构成过错行为。但从行为本质上来说,同样造成对婚姻关系一方的情感伤害。《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相互忠诚。这可以理解为彼此应当忠于婚姻关系,而不应当行使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律会对多元化的情感行为有相应的规定。每个群体可以坚持自己的生活方式,但前提是不能以此来伤害他人。正如自由是相对的,保障了他人的权利方可行使自己最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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