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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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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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1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初字第10736号 原告A,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A(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B(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A,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2月27日生一女A,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渐XX,原告经过多次努力沟通,无果,原告曾于2007年起诉离婚,后被驳回,经过6年,夫妻关系并无改善,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A年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因A是劳务派遣,2013年11月我还积极主动的请朋友帮忙给A办理转正,虽然因为A条件不符没有办成,但是也能证明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为我认为对A职业发展有帮助,我把我2011年、2012年写的三篇论文里面都加上了A的名字,我们婚生女A刚7岁,离婚对孩子成长也不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2月27日生一女A,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告曾于2007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被驳回, 原告认为自2007年原告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感情没有好转,被告用与前妻所生之子的名义炒股,并未经原告同意把双方共有房屋挂在网上出售,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不认可双方感情破裂,并表示愿意停止出售房屋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龄较长,A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互信互爱,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争执,应通过沟通加以化解,被告明确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收到交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延贵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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