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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A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荆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1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与A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初字第30203号
原告王×,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1,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
原告A与被告B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1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双方于2006年自行相识,2007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名郑x2,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有矛盾后,无法进行沟通,被告常常采取冷战方式,数月不与原告说话,2013年6月,被告将我和孩子从家中赶出,我只好带着女儿在外租房,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郑x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原告名下的京xxxxx雪铁龙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4、被告给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2007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09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名郑x2,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5年2月3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均未上诉,诉讼中被告A曾到庭表示其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应对婚姻秉持着严肃、审慎的态度,理性处理婚姻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夫妻之间也应本着互敬互爱、互相理解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原、被告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均应珍惜,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分居事实及被告有家庭暴力等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依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考虑到双方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及子女尚未成年等因素,原告不宜再坚持离婚之诉讼请求,今后,原、被告应当相互扶助,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共同维护婚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长  邓 旋
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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