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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已经过户给女方的房屋能否要回?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534人看过


分手后,已经过户给女方的房屋能否要回?

   案情:胡某、田某原为恋爱关系,现已分手。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胡某考虑自己以后会与田某结婚,并为表示自己对田某的忠心,胡某将其名下301号房屋过户到田某名下,因考虑赠与税率问题,双方于201396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胡某将该房产过户到田某名下。买卖过程中,田某未给付胡某房款。后胡某以田某的名义用该房产向xx银行贷款48万元,该贷款一直由胡某偿还,仍未还完。后双方分手,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田某以房屋已经过户赠与已经完成为由不同意返还房屋,故胡某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过户至田某名下的301号房屋是否属于彩礼,田某应否予以返还。

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的目的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本案中,胡某主张其以结婚为目的将301号房屋作为彩礼过户至田某名下,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应当予以返还;田某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因关系较好,未实际支付房款,301号房屋应系赠与。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田某主张双方系买卖关系,但根据房款给付及贷款偿还情况,双方仅有买卖之名、没有买卖之实,故本院对田某此节主张不予采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认定房产过户行为系给付彩礼符合社会一般认知。

关于田某应否返还301号房屋一节,田某主张房产已经过户至自己名下、胡某无权撤销要求返还,就此本院认为,给付彩礼从法律性质上讲系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特殊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胡某将301号房屋过户至田某名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房屋作为价值较高的财产,必然会对胡某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故胡某主张田某返还301号房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因该房屋贷款未偿还完毕,尚处于抵押状态,故法院判决待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还清后,田某协助胡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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