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是否可以起诉撤销?
案情:田某与刘某1于2006年10月10日结婚,于2017年2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当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主要为:1.刘某1与田某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女儿刘某2由女方田某抚养,男方刘某1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若因孩子有大的费用支出另行商议。男方每月可探视一次。3.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起亚轿车一辆车号为:×××归男方所有。4,xx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5,位于北京市xx区房屋归女方所有。6.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2019年5月刘某又以遭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协议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查,刘某主张田某以患有抑郁症要求离婚并承诺治愈后复婚的方式骗取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对此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刘某起诉时已超过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不要相信“假离婚”,只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法律的角度,双方就不属于夫妻关系,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内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反悔,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