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婚后付款过户取得房产证,房屋属于谁。
魏某与顾某2010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2月被判决离婚。2009年顾某与出卖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房屋登记在顾某一人名下,婚后由顾某的父母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取得房产证,顾某的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款系对顾某个人的赠与。
本院认为:确认房屋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来判断,还应综合签订合同的时间、房屋登记权利状况尤其是购房资金来源、性质等因素作出判断。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虽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但由顾某与出卖人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登记在顾某一人名下,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属顾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判决诉争房屋归顾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