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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你名下,也有可能不完全属于你。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96人看过


房屋登记在你名下,也有可能不完全属于你。

    谷某与顾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均系北京户籍),20041月,谷某作为买房人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43300元,贷款13万元,购买涉案房屋。谷某与顾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兹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房屋一套,登记在谷某名下,该房是谷某、顾某二人共同购买,两人长期居住使用权。本契约一式二份,各执一份以兹为证。立约人:谷某、顾某,xxx日。

经审理查明:首付款顾某出资2.8万元,装修出资5千元,诉争房屋的贷款每月1300元,自购房起至20126月,顾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月将1300元转入谷某还贷账户,谷某认可协议书上的签名是本人所签,但是,主张协议书是顾某起草,自己没有看内容,以为顾某只是有居住权,顾某的首付款2.8万元及装修出资的5千元,是自己购房时向顾某借款,每月转入的1300元系租金。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出资购买情况以及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就该争议焦点,法院将在下面展开进行论述。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在本案中,谷某认可协议书签名是本人所签,法院对协议书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所签署的关于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共同购房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契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所发表的质证意见,结合当时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同类房屋租赁价格可以认定,顾某每月给谷某指定账户所付1300元系顾某为偿还房屋贷款所支付的款项。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由顾某、谷某共同以谷某之名义购买,故涉案房屋应当归顾某、谷某所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顾某就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份额,法院根据顾某庭审中所查明的顾某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据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顾某就涉案房屋享有60%的权利份额。

《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物权法》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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