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一方的婚前房屋赠与给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公证,赠与人可以随时主张撤销赠与。
马某与梅某于2017年7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二人于2019年4月11日经大兴法院调解离婚。马某、梅某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已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马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小区的婚前个人房屋一套赠与给妻子梅某,房屋所有权归梅某个人所有,本协议内容系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后协商确定,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更改、撤销。现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马某、梅某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协议书》
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对于案涉《协议书》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将马某的婚前个人房屋赠与给梅某,但是,房屋没有过户,协议也没有公证,因此,在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之前,马某有任意撤销权,说白了就是不需要理由可以主张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