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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出售,所得售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671人看过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出售,所得售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生一女孩。原、被告婚后居住在原告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中,2016年5月,原告将房屋出售得款360万元,存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内,2016年底,原告用该笔售房款又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被告没有参与原告售房、购房。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是,主张婚内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婚前付全款39万元购房,房屋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该房产增值系因通货膨胀及市场行情的变化所生,与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和管理并无关联,故属于原告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房屋出售所得360万元,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用出售房屋所得款项购买诉争房屋,是原告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即由货币转化为房产,不应影响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所以诉争房屋虽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仍属于原告个人财产,被告主张出资装修,原告认可,对装修部分,原告需给被告补偿。驳回被告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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