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没离婚,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女儿起诉获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黄某甲与马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9日生育马某乙。庭审时,双方确认黄某甲与马某甲自2015年4月开始分居,分居后马某乙跟随母亲居住生活,马某甲未支付过抚养费用,黄某甲与马某甲的财产各自独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不直接抚养马某乙的马某甲,有义务给付抚养费。马某乙要求马某甲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马某甲的工资收入和马某乙的实际需要,酌定为2000元/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马某甲向马某乙一次性给付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合计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