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铁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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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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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限价商品房,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者:蒋铁顺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09人看过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限价商品房,离婚如何分割?

      韩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4月12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作为买受人与北京xx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了203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469286元,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进行付款。2010年10月27日,韩某的父亲韩某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北京xx有限公司支付469286元。后韩某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203房屋的所有权证,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孟某认可房屋由韩某父母出资购买,但认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名义申请的,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两限房的申请条件,男方未婚、未满30周岁是不能申请的,如果没有孟某,韩某也不能申请房屋,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某应否取得203房屋相应所有权份额。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3房屋系限价商品房,属于政府对居住有困难的家庭的一种保障性安排。限价商品房在申请资格、户型的取得等方面对申请主体均有严格要求,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不能简单以是否出资作为产权性质认定的依据。两限房之房屋具体大小、是否有申请资格、房屋户型均与家庭成员人数、申请人年龄等密切相关。在本院庭审过程中韩某亦认可,如其本人申请,在申请房屋的取得、户型和房屋面积上均会受到较大限制。因此,该两限房屋系韩某、孟某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申请获得,保障的是二人的居住权,而非仅针对韩某一人。故孟某对房屋之取得有不可忽略之贡献,应当共同分享房屋利益。法院综合考虑203房屋购房款来源、房屋面积、房屋户型、两限房政策等因素,确认孟某对203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韩某父母出资部有争议可以另案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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